本會現有基隆、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 、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宜蘭、澎湖等二十個分會,分會為本會之分支執行機構,在其轄區內辦理受保護人之各項更生保護工作。
(一)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分會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31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請分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院長、縣(市)長、矯正機關首長、相關機關首長、當地社政單位主管、學者專家及熱心社會公益適當人士擔任,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並以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會務,對外代表分會。分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至9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二)諮詢機構或各種委員會
本會或分會為研究更生保護問題或推展更生保護事業,經常務董事會或常務委員會議決,得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諮詢機構或各種委員會。
(三) 顧問
分會為更生保護事業之需要及發展,經委員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無給職,並得列席委員會。
(四)更生保護輔導區
分會為強化輔導功能,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設置更生保護輔導區,由本會核聘社會熱心公益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輔導員,係為無給職,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並以其中1人為主任更生輔導員,1至3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均依志願服務法規劃「更生輔導員志願服務計畫」加強更生輔導員管理及組訓。更生輔導員得依業務需要任務編組,協助分會辦理入監服務、個案訪視輔導、認輔及行政文書、宣導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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