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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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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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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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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前身係「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設立,五十六年七月更名為「臺灣更生保護會」,受臺灣高等法院、臺灣省政府 社會處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監督,辦理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出獄人等保護工作,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公益慈善團體。由於政府重視此項工作,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一 年以命令核定臺灣更生保護事業規則及其施行細則,並於六十四年三月起草更生保護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六十五年四月八日由總統公布實施,本會隨即於同年 十一月十一日改組,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揮監督,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六十九年七月一日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 理更生保護業務之策進、規劃、指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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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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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