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組織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基隆路2段166-1號,在全省各地設有20個分會,各分會轄區內再以鄉、鎮(市)或區為單位設置更生保護輔導區。另依地區性需求,設置輔導所及技能訓練場所。
概況
  一、 總會組織
 
(一)董事會暨常務董事會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聘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各分會主任委員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適當人士擔任,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連任者不得逾三分之二,女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並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9人,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推之,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推展及審議本會之規劃設計、監督、考核與執行事項。董事會置董事長1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監察人
本會置監察人3人,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由法務部聘請適當人士擔任,其中1人為常務監察人,對於本會財產、存款、財務狀況、決算表冊等執行稽核、監督、查核。
(三)顧問
本會為更生保護事業之需要及發展,經董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無給職,並得列席董事會。
(四)專、兼任人員
本會置執行長1人、副執行長1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會置督導1~2人、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掌有關事務。
  二、分會組織
 

本會現有基隆、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 、橋頭、屏東、臺東、花蓮、宜蘭、澎湖等二十個分會,分會為本會之分支執行機構,在其轄區內辦理受保護人之各項更生保護工作。

(一)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分會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31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請分會所在地地方法院院長、縣(市)長、矯正機關首長、相關機關首長、當地社政單位主管、學者專家及熱心社會公益適當人士擔任,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並以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會務,對外代表分會。分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至9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二)諮詢機構或各種委員會

本會或分會為研究更生保護問題或推展更生保護事業,經常務董事會或常務委員會議決,得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諮詢機構或各種委員會。

(三) 顧問

分會為更生保護事業之需要及發展,經委員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無給職,並得列席委員會。

(四)更生保護輔導區

分會為強化輔導功能,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設置更生保護輔導區,由本會核聘社會熱心公益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輔導員,係為無給職,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並以其中1人為主任更生輔導員,1至3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均依志願服務法規劃「更生輔導員志願服務計畫」加強更生輔導員管理及組訓。更生輔導員得依業務需要任務編組,協助分會辦理入監服務、個案訪視輔導、認輔及行政文書、宣導活動等事項。

  三、 分支單位
 

輔導所:

為安置輔導身體健康,有謀生能力而無家可歸之受保護人及辦理吸毒犯受保護人心理戒毒輔導,本會設有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基隆(向上學苑)等5所輔導所,目前已分別委託基督教晨曦會、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等宗教團體辦理受保護人中途之家業務。收容期間結合社會各項資源施予輔導就業、技能訓練、生涯規劃及性行輔導等;對於年老或身心障礙個案,則予轉介安置。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9 列印 轉寄 返回 置頂

出處:
文章網址:https://www.after-care.org.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13&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