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法務部法保
字第10700106410號書函核准備查
第一點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助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人就業及協助有心改悔向上且適於創業而乏資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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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本要點辦理創業貸款之資金,由本會所屬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創業貸款基金循環運用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限於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五年內為之,每人以一次為限。但遇有特殊情事者,分會得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三項提報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專案函報本會依「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圓夢創業貸款專案報會審查原則」核定後辦理。 |
第四點 |
分會之貸款額度,由分會視申請人營業計畫內容及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申請人欲設立之事業,符合第七點第三項第四款附表一分類行業組織並依相關法令取得證照或設立許可者,得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分會申請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之貸款。 前項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之貸款案件,依申請人營業計畫書所提之內容,經法務部審查通過,由本會核定貸款額度,最高上限不得逾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
第五點 |
貸款之申請,向戶籍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貸款金額於新臺幣捌拾萬元以下者,分會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就各項文件確實審核查證,於四十日內提報審查小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規定之審查小組,應由分會主任委員、督導、主任及業務、會計、總務、出納等相關人員組成之。 |
第六點 |
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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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所屬各分會申請貸款:
前項第五款保證書,應覓具有資力或殷實之人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並至分會辦理對保手續,但申請人或第三人願提供價值相當之不動產供本會設定抵押權者,得免另覓連帶保證人。 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之申請人,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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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
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連帶保證人應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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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 |
申請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之創業貸款,貸款人須同意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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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點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
申請人應以書面切結無前項表列條款,如違反致損害本會權益時,應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材料、什費、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
第十二點 |
申請人經通知核准貸款後,應於四十日內至分會當面辦理對保程序並簽訂貸款契約書,如有提供不動產擔保物時,應於具領貸款前,完成抵押權設定並提出他項權利書影本。 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捌拾萬元者,實際採購設備、籌設、裝潢等事項,由申請人將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送交分會,再依實際金額核撥款項。 |
第十三點 |
貸款契約書應明定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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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 |
本貸款自領取貸款後第三個月起,開始還款,還款期限為自領取貸款之月起至多五年內依分會核定之還款方式清償完畢。 有關還款期數及每期還款金額由分會與申請人訂立貸款契約書執行之。 |
第十五點 | 貸款人依貸款契約書如期償還者,不計利息;但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還款時,應取得保證人同意後,向分會申請展延還款期限,並重新訂定貸款契約書。 |
第十六點 |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視同故意違反貸款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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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點 |
申請人違反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但書、第十六點規定者,經查明屬實,應責令限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收回其貸款,如有涉訟並負全部訴訟費用。 申請人自通知返還貸款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連帶保證人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申請人或第三人如有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本會亦得行使其擔保物權。 |
第十八點 |
分會對核貸案應定期進行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結合相關社會資源協助。 分會對核貸案應詳細記錄其營業等狀況附卷備查。 |
第十九點 |
為協助貸款更生人,本會得視各分會辦理情形,就貸款事業之營運、行銷、發展等擬定整體策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組成專案小組協助分會執行之。 分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創業貸款案件辦理情形列表函報本會。本會應按月查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察營運狀況。 |
第二十點 | 為協助輔導缺乏創業資金申請貸款設置攤販營業之受保護人,應依「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圓夢創業貸款設置攤販執行原則」辦理。 |
第二十一點 | 本要點施行前,已依「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助受保護人創業小額貸款要點」與「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更生事業貸款實施要點」辦理之核准貸款案件,仍繼續適用核貸時貸款要點辦理。 |
第二十二點 | 本要點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表一
組織 | 服務業 | 食品或其他製造業 | 農林漁牧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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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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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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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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