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使出監後欲戒除毒癮之更生人,解決其戒除吸毒之心癮及安置事宜,並訓練規律生活,重新適應社會,面對人群,以落實直接保護功能。
二、收容輔導對象:
中華民國男(女)性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有心戒除毒
癮,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得受保護之更生人。但乙方
基於輔導專長及人力之限制,對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罹患
重病或傳染病、中重度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或其他不適
宜者,不予收容,但洽請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安置。
三、輔導期間
以1年6個月為限,若有特殊狀況,經分會評估決議,可延長3至6個月。
截止收件日期
以掛號郵遞或專人於106年2月 15 日(星期 三) 下午 17 時前送達
名單之有效期為3年
逾期重新招標
經建立名單後由分會依其需求個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附件下載:106投標封面 | 附件下載:安置契約書 | 附件下載:安置輔導投標廠商聲明書 | 附件下載: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 附件下載:約定書(一般收容)-105 12 08(定稿版) | 附件下載:約定書(戒毒)-105 12 08(定稿版) | 附件下載:評分表 | 附件下載:選擇性招標.投標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