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獎勵熱心協助或捐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社會人士、機關、團體、學校及績優之董事、委員、更生輔導員(含主任、副主任更生輔導員,以下合稱更生輔導員),特訂定本方案。 |
二、 |
本方案之相關獎勵標準及受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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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發給獎狀或感謝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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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安置生產、收容等直接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個人在二人以上,機關、團體、學校在五人以上者。 |
2. |
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個人在八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十八人次以上,機關、團體、學校服務人數在十二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二十四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3. |
一年期間內,捐贈本會或分會現行幣值或等值物資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個人在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上,機關、團體、學校在十萬元以上之款項或同值之財物者。 |
4. |
一年期間內,更生輔導員服務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 |
5. |
其他對更生保護事業具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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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發給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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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安置生產、收容等直接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個人在五人以上,機關、團體、學校在十五人以上者。 |
2. |
更生輔導員曾獲本會獎狀,並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十二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二十四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3. |
機關、團體、學校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二十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四十二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4. |
一年期間內,捐贈本會或分會現行幣值或等值物資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個人在十五萬元以上,團體、學校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機關在三十萬元以上之款項或同值之財物者。 |
5. |
一年期間內,更生輔導員總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 |
6. |
更生輔導員協助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雖未符前五款之規定,而連續服務十年以上,且總服務時數超過一百小時,著有成效,經本會核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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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發給獎狀或感謝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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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安置生產、收容等直接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個人在十人以上,機關、團體、學校在二十人以上者。 |
2. |
更生輔導員曾獲本會獎牌,並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二十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四十二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3. |
機關、團體、學校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六十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4. |
一年期間內,捐贈本會或分會現行幣值或等值物資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個人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團體、學校在三十五萬元以上,機關在五十萬元以上之款項或同值之財物者。 |
5. |
一年期間內,更生輔導員總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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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發給獎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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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安置生產、收容等直接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個人在十五人以上,機關、團體、學校在三十人以上者。 |
2. |
更生輔導員曾獲法務部獎狀,並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五十四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3. |
機關、團體、學校提供協助或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創業、就學、就醫等間接、暫時保護,一年期間內服務人數在四十人以上,或服務人次在八十四人次以上,且服務品質良好者。 |
4. |
一年期間內,捐贈本會或分會現行幣值或等值物資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個人在四十萬元以上,團體、學校在五十萬元以上,機關在一百萬元以上之款項或同值之財物者。 |
5. |
一年期間內,更生輔導員總服務時數達四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 |
6. |
更生輔導員協助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雖未符前五款之規定,而連續服務二十年以上,且總服務時數超過三百小時,著有成效,經核定者。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與第二款第六目合併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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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薦及審核機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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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者,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推薦或分會列舉具體事蹟冊報本會,經審核後簽奉董事長核定後發給。 |
(二) |
符合第二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者,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推薦或分會列舉具體事蹟冊報本會,經審核後轉請法務部核發。 |
(三) |
前二款獎勵事件均應提報本會董事會審查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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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連續五年達到同一敘獎標準者,第五年得提高一級辦理敘獎,至最高層次為止。 |
五、 |
本會或分會對於雖未達獎勵標準但熱心捐贈或推展更生保護事業成效良好者,為鼓勵其參與更生保護工作之意願,得於每年更生保護節或董事會、委員會、更生輔導員會議、研習會等公開場合適當表揚之。 |
六、 |
符合本方案獎勵標準者,由本會核定或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於更生保護節慶祝大會上公開頒發表揚。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隨時於適當公開場合表揚之。 |
七、 |
本方案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施行,其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