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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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管理要點

第一點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督導所屬各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辦理之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提供更生人妥適居住及輔導服務,爰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分會為因應更生人安置收容業務需要,辦理方式如下:
一、 本會所屬輔導所得委託社福機構或合法立案之社福、宗教團體或醫療院所辦理18歲以上之更生人安置收容業務。由其負責提供輔導人力及服務措施相關經費,本會依契約負擔轉介更生人伙食費、零用金、行政辦公費、生活輔導及照顧費。
二、 分會得與符合前款條件之機構團體合作辦理18歲以上之更生人安置收容業務,並由其負責提供安置場所、輔導人力及服務措施相關經費,本會依契約負擔轉介更生人伙食費、零用金、行政辦公費、生活輔導及照顧費。
三、 生活輔導及照顧費係運用法務部毒品業務補助專款及一般更生保護業務補助款經費支應,若該等預算不足支應或遭全數刪除,得停止補助。
四、 分會結合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合作辦理兒童及少年更生人安置收容業務。考量兒童及少年更生人適值成長求學階段,應搭配輔教及成長培育等需求,除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外,本會依契約負擔轉介對象之伙食費、輔教費、零用金及行政辦公費。
前項第四款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應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許可設立辦理安置教養業務者為限,並以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等第為優等及甲等者,為優先合作辦理對象。
第三點  分會依第二點所列方式委託或合作成立安置處所前,應派員實地瞭解,針對其環境設備、專業人力、服務提供、社會資源連結運用、復歸社會之準備、行政管理、財務狀況及經費來源等,評估洽談合作及簽約之妥適性,並製作評估報告連同契約書草案先行報會審查。
本會對於各安置處所之合作契約書採逐案審核,本會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其管理及運作情形。
第四點  分會與各受託或合作單位簽訂之契約,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收容安置輔導對象。
二、 收容安置輔導期間。
三、 收容安置人數。
四、 經費負擔及委辦事項。
五、 安置處所工作人員之招訓、聘僱及管理等其他相關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分會應督導受託或合作單位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 生活照顧。
二、 生活輔導。
三、 技能訓練與就業準備。
四、 建立家庭支持系統。
五、 其他相關福利服務等事項。
辦理更生人戒治毒癮安置處所之受託或合作單位,除提供前項服務內容外,並應提供戒癮輔導及相關措施。
分會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對於安置處所及受轉介安置之更生人至少每月應實地查訪一次,並分別製作處所查訪紀錄及個案訪視紀錄。對於更生人反映或申訴事項,分會應進行深入了解狀況及妥適處理。
第五點  本會應依前點規定,督導分會委託或與其他民間機構、團體合作辦理更生人收容安置服務,對於受託或合作單位之人力配置、專業、機構管理、經費運用、服務項目等應積極掌握及了解,落實合作契約之規範,並加強其個案資料及紀錄之建置及保存。
第六點 為培養安置處所更生人正確就業觀念,分會得洽請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協調各地分署,定期派員前往安置處所進行就業宣講及介紹職業訓練課程。
第七點 為輔導安置處所更生人安置期間培訓一技之長,分會得運用法務部補助款、地檢署補助款或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各安置處所定期開辦符合職場需求之技能訓練班。
第八點 本會為實地瞭解分會管理安置處所運作情形,每年應視各受託或合作單位辦理收容安置業務之情形,擇定重點處所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查核,並知會法務部。原則上每處安置處所每二年至少應查核一次。
本會於訪查完畢一個月內將查核報告簽核陳報法務部及函請相關分會依建議改進事項確實辦理。
第九點 針對因安置期滿或雖未期滿但中途離開安置處所之更生人,分會應至少持續追蹤輔導6個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點 安置處所發生重大事故時,受託或合作單位應依下列流程通報(附表一):
一、 安置處所如發生天然災害、意外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暴力衝突及其他重大事件時,應於3小時之內,以電話通知及填具重大事故通報單(附表二)傳送至分會,分會應爭取時效協助處理,並於收到通報單後24小時內通知本會。
二、 安置處所俟重大事故處理完成後,應於3日內製作事故處理報告表(附表三)並彙送分會,再由分會陳報本會備查。
第十一點 本會依前點規定於收到分會通報後,如發現有危害收容人生命、身體安全或導致安置處所發生重大損害及侵害輔導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報法務部保護司;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前往實地瞭解情形,並簽報本會董事長後,連同分會提供之重大事故處理報告表,陳報法務部保護司。
第十二點 分會管理安置處所、與受託或合作單位轉銜及督導機制,應依本會訂定之收容作業程序辦理。
第十三點 本要點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6 列印轉寄返回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