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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收容安置及輔導保護工作(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一、目的: 使出監後欲戒除毒癮之更生人,解決其戒除吸毒之心癮及安置事宜,並訓練規律生活,重新適應社會,面對人群,以落實直接保護功能。 二、收容輔導對象: 中華民國男(女)性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有心戒除毒 癮,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得受保護之更生人。但乙方 基於輔導專長及人力之限制,對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罹患 重病或傳染病、中重度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或其他不適 宜者,不予收容,但洽請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安置。 三、輔導期間 以1年6個月為限,若有特殊狀況,經分會評估決議,可延長3至6個月。 截止收件日期 以掛號郵遞或專人於106年2月 15 日(星期 三) 下午 17 時前送達 名單之有效期為3年 逾期重新招標 經建立名單後由分會依其需求個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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