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宗教團體、社會福利等機構辦理安置處所提供無家可歸、暫時不適宜回家的更生朋友作短暫性收容居住,並且協助就業、技能訓練、心理輔導,一般收容期間訂為3至6個月,期滿後如仍有收容必要者,評估延長3至6個月。
分會 機構名稱 收容對象 性別 收容名額 委辦單位 聯絡電話
士林分會 趕路的
雁中途之家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5名 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02-28332699
新北分會 新北璞真之家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6名 財團法人鼓岩世界教育基金會 02-22608369
臺中分會 台中璞園(女性安置)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5名 財團法人基督教臺中更生團契 04-22236240
雲林分會 雲林西螺愛心慈善會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不拘 男、女
共3名
社團法人西螺愛心慈善會 05-6320041
高雄分會 高雄輔導所-愛鄰舍家園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22名 社團法人基督教愛鄰舍全人關懷協會 07-7877547
花蓮分會 花蓮輔導所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4名 財團法人
臺灣基督教主
愛之家
輔導中心
03-8230418
花蓮分會 主愛之家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3名 財團法人
臺灣基督教主
愛之家
輔導中心
03-8230418
澎湖分會 澎湖更生團契
中途之家
中華民國國民18歲以上未滿65歲,且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受保護人 1名 基督教
更生團契
澎湖區會
06-921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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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文章網址:https://www.after-care.org.tw/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ids=51&date_st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