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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法保字第0910047355號核准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法保決字第0970035847號書函增訂第四之(一)之2之(3)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法保字第0999046803號函核准修正

一、 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法務部九十年三月一日法九十保決字第○○○一四九號函。

二、 目的:
結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更生保護工作的國民力量做最有效運用,以協助更生人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促進社會安全。

三、 召募對象、名額、條件與時程:
(一)更生輔導員:凡具助人熱忱願意長期穩定投入志願服務工作,協助更生保護工作之國民或機關(構)團體。
副主任更生輔導員:由專任人員或主任更生輔導員推薦服務績優之更生輔導員擔任。
主任更生輔導員:應優先遴選教育界的退休人士、宗教界的神父、牧師、法師以及社會善心人士擔任,並應網羅擅長心理輔導的專業人士參與。
(二)名額:更生輔導員人數(含主任、副主任更生輔導員)由各分會依實際需要遴選之,以利業務運作。
(三)條件:
1.年滿十八歲以上者。
2.品性端正者。
3.對更生保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4.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5.心理健康者。
6.出獄後且走上正途的更生人。
7.符合本會各服務項目領域專家學者。
8.符合1至5項並具有6、7項身分者優先遴選。
(四)時程:
各分會於每屆屆滿前二個月完成召募工作,將遴選之更生輔導員名單冊報本會;由本會或分會結合相關機關團體、統籌或分區辦理更生輔導員訓練。

四、 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確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灌輸志願服務理念為主;由本會或各分會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訓練時數十二小時,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課程內容包含:
課程名稱 時數 授課師資
志願服務的內涵 02  
志願服務倫理 02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 0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02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02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02  
合計 12  
(二)特殊訓練:
以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更生保護業務為主;由本會或各分會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之志工參加,訓練時數十二小時,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課程內容包含:
課程名稱 時數 授課師資
更生保護法概述及會務介紹(含志工角色與定位) 02 資深實務工作者
更生人需求及特性 02 實務工作者
社會資源的介紹 02 實務工作者
助人技巧 02 具實務工作經驗之輔導、社會工作人員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02 資深實務工作者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02 具實務工作經驗之輔導、社會工作人員
合計 12  
(三)實習訓練:
加強志工熟悉工作環境,實際參與會務運作為主;由本會或各分會安排曾經接受基礎及特殊訓練之志工參加,由專任人員或資深更生輔導員指導相關實務訓練,訓練時間為期三至六個月,訓練時數二十小時,訓練期滿並通過考核後,發給結業證明書。
課程內容包含:
課程名稱 時數 授課師資
辦公行政業務 06 專任人員
入監個別輔導 06 專任人員、資深實務工作者
家庭訪視輔導 04 專任人員、資深實務工作者
活動支援協助 04 專任人員、資深實務工作者
合計 20  
(四)精進訓練:
以精進志工專業能力為主;已接受並完成本會或各分會基礎、特殊及實習訓練之志工,並獲發給相關結業證明書且聘任為本會更生輔導員者,於聘期內應參加且完成由本會或分會辦理之精進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
訓練內容配合實際需要及年度重要業務自下列課程中選擇辦理:
課程名稱 時數 授課師資
相關(修訂)法令介紹及說明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非營利組織概述 01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犯罪心理學概述 02 犯罪心理學領域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受刑人的監所文化及監獄化行為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毒品個案之人格特質及輔導策略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毒癮愛滋之認識及輔導策略 02 專家學者或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
精神疾病個案之輔導與安置 02 專家學者或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
性侵害加害人之人格特質與輔導策略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家庭暴力加害人之人格特質與輔導策略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更生人(家庭)之特性與輔導策略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家庭支持網絡之重建 03 專家學者或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
更生人家庭的需求評估與輔導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在地資源及法律諮詢服務之介紹與運用 04 專家學者、社福團體負責人或社會工作實務工作者
醫療與健保資源之認識與運用 02 醫療或衛生行政人員
強化更生人就業觀念及提昇就業意願 04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輔導更生人適應職場及同儕相處技巧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已就業之更生人財務管理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求職陷阱於與面談技巧 02 勞工行政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實
訪視輔導理論與實務 02 專家學者或社會工作督導
電話輔導理論與實務 03 生命線、張老師等資深實務工作者
同理心、傾聽與接納 02 具實務工作經驗之輔導、社會工作人員
助人者的會談策略 02 具實務工作經驗之輔導、社會工作人員
助人者自我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 02 具實務工作經驗之輔導、社會工作人員
更生輔導員健康管理 01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助人者之時間管理與運用 02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體驗課程概述(音樂治療、遊戲治療、繪畫治療…) 03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非語言訊息之覺察 03 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合計 60  
前四款訓練得由本會或各分會主辦、聯合相鄰近分會合辦或委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五)領導訓練:
以培訓志工領導能力為主;擔任本會更生輔導員年資滿五年以上,依規定服務個案時數至少滿三○○小時,且服務績優者,得由專任人員推薦之。訓練時數十六小時,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並得由分會選聘為主任更生輔導員或各分組幹部。
課程內容包含:
課程名稱 時數 授課師資
一、領導志工的原則與技巧    
領導志工的概念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專業倫理 02 專家學者或社會工作督導
領導藝術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個別領導技巧及演練 04 資深實務工作者
團體領導技巧及演練 04 資深實務工作者
如何有效結合志工做好更生保護工作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合計 16  
二、領導志工的自我成長    
志工與領導志工之心理調適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志工團體的運作與成長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合計 04  
三、領導志工實務培訓    
即席演講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團康設計及技巧 02 救國團人員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特殊個案之督導重點 04 社會工作督導
角色扮演與問題解說 02 專家學者或資深實務工作者
合計 10  
前款訓練得由本會主辦、聯合相鄰近分會合辦或委由相關機構團體分梯辦理之。
(六)上述訓練課程及時數,得以地方法院檢察署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辦理之志工訓練結業證明書或服務紀錄冊豋載之學習時數扣抵之。(以課程名稱及時數相同者為限)

五、管理:
(一)更生輔導員須完成本會或各分會基礎、特殊及實習訓練,且獲發給結業證明書,始可聘任。
(二)製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更生輔導員完成教育訓練者,本會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發給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藉以識別,並示榮譽,及瞭解各更生輔導員實際參與服務時間,藉資考核服務績效,憑作獎勵表揚及續聘之參據。
(三)製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更生輔導員服務年資及時數達規定者,得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由本會依內政部訂頒「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製發事宜。
(四) 製發「更生輔導員背心」:各更生輔導員由本會斟酌實際需要製發服務背心。
(五) 更生輔導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六) 經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者,即由本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七)更生輔導員於聘任後,如有不適任或其他事由不能執行職務者,本會得隨時解聘或停聘。期間增聘以聘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八) 更生輔導員應遵守之事項:
1.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
2.參與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及會議。
3.妥善使用及保管志願服務證。
4.服務時,應尊重受保護人之權利。
5.對於交付之相關業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保守因執行業務所知悉之秘密,維護保護個案之名譽,不得以本會志工名義,逕自對外發表輔導經驗或洩漏輔導工作內容。
6.分會函請查證、簽註意見案件,請切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
7.接獲保護通知書後,請即訪查輔導,並於十天內填妥更生保護通知迴文報告表送回分會。
8.不得向服務之個案收取報酬。
9.不得以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10.應迴避與保護個案任何金錢上的往來及商業性等非輔導工作上必要之行為。
11. 受保護人有再犯之虞時,請即報告分會,如時機緊迫應即聯繫警察機關,防止再犯。

六、運用:
(一)分會以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為辦理更生保護業務之轄區,遴選若干人為更生輔導員,其中一人為主任更生輔導員,一至三人為副主任更生輔導員。
(二)主任更生輔導員對該輔導區內各更生輔導員與分會間業務之推進,負連絡之責。
(三)針對資深更生輔導員,得由本會或分會推薦安排參加外部團體辦理之領導訓練課程,以培養內部領導人才。
(四)為提昇更生輔導員服務績效,本會或分會得聘請專家學者為更生輔導員之督導,就更生輔導員運用予以指導。
(五)本計畫每次運用期間為三年。
(六)本志願服務計畫於運用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本會將辦理情形函報內政部、法務部備查。

七、輔導:
(一)分會每年召開更生輔導員會議一次,檢討有關更生保護業務之執行事宜。
(二)各輔導區定期召開更生輔導員會議,檢討有關更生保護業務之執行情形及其成果,由主任更生輔導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各分會應告知更生輔導員應遵守之事項,提供從事服務之相關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更生輔導員之督導。

八、服務項目:
更生輔導員應本服務社會的精神,協助本會及所屬分會處理下列各項更生保護業務:
(一)受保護人出監、院、所、校前後教化輔導事項。
(二)受保護人追蹤輔導事項之協助。
(三)受保護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等事項之協助。
(四)受保護人技能訓練之協助。
(五)受保護人家庭貧困急難救助等事項之協助。
(六)受保護人與被害人或近鄰調解事項之協助。
(七)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八)廣結社會資源,以協助更生保護業務推展。
(九)其他有關更生保護事項之協助。

九、考核:
(一)為激勵更生輔導員之服務熱忱及榮譽心,凡輔導員服務成績優良者,由本會或法務部發給獎狀、感謝狀或獎牌,其獎勵標準與敘獎方式,依「臺灣更生保護會獎勵方案」規定辦理。
(二)更生輔導員未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議、宣導活動、訪視及違反應遵守事項,經考核具實情者,本會得隨時解聘、停聘或作為續聘之參考。

十、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本計畫辦理更生輔導員教育訓練、保險費及相關費用,由政府補助經費或本會會產孳息及結合社會資源支應。

十一、本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 法務部核准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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